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要点如下: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2012年我国第一部财产行为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针对车船税税源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税务机关构建了“社会共治、源泉扣缴、联网征收、便捷服务”四位一体的车船税管理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有效加强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较好地发挥了车船税在引导绿色消费、调节财富分配、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政策“开路”引导绿色消费
我国车船税以乘用车按排气量为计税依据划分了7档税额。“这种累进税制在引导绿色消费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车船税还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强化了绿色消费引导机制。
“不仅享受政府补贴,还享受车船税减免,性价比相较同等配置的传统燃油汽车高多了”。浙江省金华市的汤女士经多次比较后选定了一款新能源汽车。“汤女士选择的这款车在折算补贴返还后比指导价便宜9万元。”浙江豪众汽车销售经理程健说,车船税减免和政府补贴政策的“叠加效应”让购买者更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对绿色消费的引导,2012年至2016年全国共有478.5万辆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车船税近10亿元。
“正向”调节功能显现
汽车排气量大小与其价格正相关,按排气量征收车船税对于调节分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6年,全国2.0升排量以下的中小排量乘用车计税车辆占全部计税乘用车的92%,其车船税收入却占全部乘用车车船税收入的69%;而2.0升排量以上的乘用车计税车辆仅占全部计税乘用车的8%,税收收入占比31%。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些数据说明,公众选购车辆更青睐于中小排量汽车,中小排量汽车始终是主体车辆,大排量车仍占少数,这与车船税税额累进机制引导绿色消费的政策导向是一致的。
为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提供借鉴
为规范车船税管理,税务总局在推动社会共治、加强源泉扣缴、实现联网征收、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这其中,实现源泉扣缴是关键环节,税务部门协同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实行共管共治,建立了机动车代收代缴和船舶委托代征两大机制,并通过“税险同步”这一有效抓手强化了源头管控。
信息管税是车船税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32个省市已实现与保险公司联网征收,通过“税险联网、自动计税、实时监控”的信息化管理流程,掌握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明细。青岛、深圳等税务部门还建立了与海事部门的船舶信息共享及联网征收机制,由海事局计算并代征船舶车船税,实现了车船税“一网征收”。
车船税在立法先行、信息管税和便民服务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使“小税种”发挥了“大效应”,为推进税收立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完善财产税制度等提供了有益借鉴。
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最近很多关于财税的新闻,而且都是好消息,又给我们带来了税收相关的有好消息,但是其实也是一把双面剑,那么出现了哪些情况的时候,税务就会上面来了,在平时的代理记账中这些你要注意。
首先税务一般在这种情况会来“喝茶”: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
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步署的检查。
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
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
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
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的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所以不少中小企业在请不起会计的情况下,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记账和报税是两件事,但相互关联。公司要根据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而报税和缴税也是两码事,报了税不一定要缴税款。
即使是没有经营也没有开票的公司,也得报税,这时可以选择“零申报”。但是长期零申报会被纳入“风险监控”。而且6个月不经营,工商局那边也会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不是只有“零申报”才不用缴税,如上文所言,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内的,都暂免缴增值税,但前提是你要记账,你得去申报。
一个公司涉及的税种不只有一种,常见的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底有一次“汇算清缴”,这既是企业计算上一年有没有盈利的重要过程,也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刚成立的公司就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如果有需要,要尽早申请。
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