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的概念
在不同的领域,种子的概念也不同。
1、植物学上的种子
种子在植物学上是指由胚珠发育而成的繁殖器官,一般需经过有性过程。
2、栽培学上的(农业)种子
在农业生产上,种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含义要比植物学上种子广泛的多。凡是农业生产上可直接作为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都称为种子,为了与植物学上的种子有所区别,后者称为“农业种子”更为恰当,但在习惯上,农业工作者为了简便起见,统称为种子。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讲的种子,多指农业生产上所用的各种农作物的播种材料。目前世界各国所栽培的作物包括大田作物、园艺作物和森林树木等几方面,播种材料种类繁多,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真正的种子 ?即植物学上所指的种子,他们都是由胚胎发育而成的。包括有豆类(少数除外)、棉花、油菜及十字花科的各种蔬菜、黄麻、亚麻、烟草、瓜类、茄子、番茄、辣椒、茶等。
(2)果实型种子 ?某些作物的干果,成熟后不开裂,可以直接用果实作为播种材料。如禾本科作物的颖果(小麦、玉米、等为典型的颖果,而水稻因外部还包有稃壳,在植物上称为假果);菊科植物(如向日葵、除虫菊等)的瘦果;伞形科植物(如胡萝卜、芹菜等)的双悬果。在这些干果中,颖果与瘦果在生产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他们内部仅包含一颗种子,而在外形上却和真种子类似,所以在作物学上往往称为“子实”,意为种子的果实(子实与真种子均可称为籽粒)。而禾谷类作物的子实有时也称为“谷实”或“谷物”。
(3)营养器官 ?有些种类的植物除种子和果实能形成新个体外,营养器官也能形成新个体,而有些植物在一定的生存条件下只能用营养器官繁殖后代。例如:马铃薯、菊芋的地下块茎;甘薯、山药的地下块根;大葱、大蒜、百合的地下鳞茎;莲藕、姜、草莓的地下根茎;金针菜的根系分株;荸荠、慈姑和芋的地下球茎;甘蔗的地上茎以及苎麻的吸枝等都属于营养器官,以上这些作物,多数亦能开花结子,并可供繁殖用,但在农业生产上一般均可利用其营养器官进行种植。由这些营养器官形成的新个体常能显示其特殊的优越性,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进行杂交育种时,这些植物才能直接利用种子。
(4)繁殖孢子 ?食用菌有野生的,也有人工栽培的,种类很多。食用菌的繁殖基本上都是依靠孢子。如野生的“猴头”,在干燥之后呈淡**块状,表面布以子实层,子实层上着生许多孢子,成熟了的孢子能随风飘扬,落到临近树上的树洞里或枯枝上,当遇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后便会迅速发育,生长出新的“猴头”来。又如栽培蘑菇的生活周期就是孢子---一次菌丝---二次菌丝---子实体原基---子实体---孢子的世代交替过程。
3、《种子法》中的种子
《种子法》中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包衣种子
“包衣种子”即用人工方法包裹一层胶质的天然种子。根据种子包衣所用材料性质(固体或液体)不同,包衣种子可分为丸化种子或种子丸和包膜种子。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对丸化种子的定义:“为了精密播种,发展的一种或大或小的球形种子单位,其大小和重量的变化范围可大可小,包壳物质可能含有杀虫剂、杀菌剂、染料或其他添加剂”。
5、人工种子
随着体细胞杂交、基因工程、组织培养等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都在致力于“人工种子”的研究。人工种子的概念于1978年在第四届国际组培会上由美国生物学家首次提出。“人工种子”又称合成种子、人造种子或无性种子,与上述提及的种子概念不一样,是指通过组织培养,诱导产生体细胞胚(培养物),再用有机化合物加以包裹,并具有一定的强度,由此获得的可以代替种子的人工培养物。目前研制成的人工种子由人工种皮、人工胚乳和体细胞胚(培养物)三部分组成。
在农业生产上,不论何种作物的种子,都是前后两季作物的联系桥梁,每个作物品种所具有的生物学特性和优良经济形状都必须通过种子传递给后代。因此,前季作物的种子对下季作物的生长发育、适应环境的能力以及产量的丰欠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
求采纳!谢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科教兴农方针,按照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发展现代种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推动种子产业发展,保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惩处种子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类别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证。第八条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京津冀以及省际间种业信息资源共享、人才技术交流、行政执法协作等机制,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 本市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第十条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本市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等工作。第十一条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
(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
(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引进新的物种;
(五)其他危害种质资源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以下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市级采种基地;
(二)优树、优良林分、优良种源;
(三)珍稀、濒危植物物种的种质资源;
(四)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的公益性研究。
本市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产学研联合体,选育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优良品种。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组织科研机构、种子企业进行新品种展示,加快对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市级审定。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通过市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审定公告。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禁止在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外推广。第十八条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京津冀及其他省际间的品种选育、品种试验、新品种展示示范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第十九条 通过市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在本市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这句话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接下来我将介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的内容。法》中的种子指的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说林木良种指的是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的意义。我个人认为种子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国之大者”。同时,种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筹码。种子有利于维护国家总体国家安全观。种子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培养更多的优良品种,更好维护国家利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
这种情况就要看对方的种子商店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经营商品粮食,如果没有那么商家属于违法经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中也有说明,商家出售的商品粮食,购买者是可以作为种子使用的,这一条来看是合法的。(下面附有种子法解读概念)
并且,在《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中,种子质量包括纯度、净度、水分、芽率,稻瘟病并不在种子质量范围内。
这种情况不属于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一、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